第一条 为加强“爱心超市”规范化管理,不断提高资助育人质量,促进“爱心超市”健康有序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“爱心超市”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,下设由校资助中心、校团委权益服务部、青年志愿者协会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爱心超市工作小组,具体负责超市日常管理事宜。
第三条 学生凭爱心积分在“爱心超市”兑换自己所需的学习生活用品。
第四条 “爱心超市”设“自强区”和“励志区”,“自强区”爱心物资面向全校学生开放兑换,“励志区”爱心物资仅面向当前学年贫困生库里的学生开放兑换。
第五条爱心积分包含志愿服务活动积分和爱心特别积分两种类型。
志愿服务活动积分。一志愿时长等于一积分,学生本人主动出示志愿汇APP上显示的志愿时长进行折算。
爱心特别积分。被上级组织部门授予道德模范等青年典型或好人善举、见义勇为事迹被报道的,给予奖励20积分;学生通过自己的手工制作或正规途径获得的物品(图书、生活用品等)捐献给爱心超市的,经爱心超市工作小组讨论后给予一定积分。此类积分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授予、录入,并在学校资助网上进行公示。
第六条爱心积分不可兑换现金、不可赠予、不可交换,积分换购产品无质量问题一般不退不换,学生换购物品确认后会从个人爱心账户扣除相应积分。
第七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合理确定捐赠物品发放对象,建立好发放台账,做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。
第八条 “爱心超市”接受职工和社会捐赠。接受捐赠时应仔细检查,确保物资外观完好、质量合格。如有破损、霉变、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,应婉言谢绝。
第九条 “爱心超市”工作人员和领用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变卖物资。“爱心超市”设立物资受赠、发放等情况的基础台帐,每年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开,接受监督。
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,由湖北医药学院学生工作部(处)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“爱心超市”管理办法比照此办法实行。